國土127號文廢止,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設施農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設施農業是農村發展新動能轉換的重要手段,也是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內容之一。近日,自然資源部會同農業農村部印發《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
設施農業用地包括啥?
《通知》明確,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
(1)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農產品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
(2)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設施農業用地注意四大重點!
《通知》規定,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
(1)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
(2)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
(3)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4)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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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原有設施農業用地政策基礎上,《通知》在哪些政策方面作了改進突破?
在原有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方式、使用耕地和用地程序等支持政策基礎上,《通知》在用地劃分、使用永久基本農田范圍、用地規模、用地取得等方面進一步改進突破。改進后的政策規定,歸納起來,有5個突出的方面:
一是設施農業用地納入農業內部結構調整范圍。設施農業包括作物種植設施(含規模化大田種植配建的設施)和畜禽水產養殖設施,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不需落實耕地占補平衡。
二是對一些設施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作出規定。對于作物種植中一些設施建設破壞耕地耕作層、又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養殖設施中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在補劃同等數量、質量永久基本農田的前提下,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同時也確保確保永久基本農田不減少。
三是用地規模實行差別化政策。全國各地、各類設施農業用地差異較大,國家層面不再對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作出統一規定,由各省(區、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合理確定設施用地規模,體現各地差別化政策,調研中一些地方也提出了這方面意愿。需要強調的是,為了鞏固今年剛剛開展的“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成果,保持政策銜接,《通知》明確“看護房”繼續執行“大棚房”整治整改標準,即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15平方米以內”,北方地區控制在“單層、22.5平方米以內”,其中嚴寒地區控制在“單層、30平方米以內”(占地面積超過2畝的農業大棚,其看護房控制在“單層、40平方米以內”)。
四是允許養殖設施建設多層建筑。隨著技術的進步與規模化經營,近年來一些地方出現建設多層建筑從事養殖生產的情況,從節約資源、集約經營出發,《通知》明確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但各地在實施中,建多層養殖設施一定要注意符合相關規劃、建設安全和生物防疫等方面要求。
五是簡化用地取得方式。設施農業用地不需要審批,設施農業經營者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就用地事宜協商一致后即可動工建設,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當然,涉及使用并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事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始終堅持嚴格的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各地如何落實《通知》規定,需要注意什么問題?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記者座談會。
一是省級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按照《通知》明確的管理原則和要求,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要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本區域設施農業生產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進一步細化設施農業用地范圍、明確用地規模、細化用地取得程序。在制定實施辦法時,應注意與以往政策的銜接,妥善處理好已建和在建設施問題,確保政策平穩過渡。
二是市、縣做好具體實施。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要把服務設施農業用地當作重要工作任務,切實做好日常管理。要把握好設施建設 是否破壞耕地耕作層、是否符合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條件等情況,確保符合實際。使用永久基本農田破壞耕地耕作層需要補劃的,要嚴格落實補劃。要指導督促鄉級政府及時匯交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并按要求做好設施農業用地上圖入庫工作。
三是部、省級強化用地監管。自然資源部將建立設施農業用地監測監管系統,要求各地將設施農業用地信息在監測監管系統中上圖入庫。部、省級自然資源部門將充分利用衛星遙感影像、現代信息技術等手段,組織開展核實監督,掌握動態趨勢,進行實地檢查,發現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及時糾正,確保農地農用。
前一階段在全國開展的“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行動取得了明顯成效。這一次又印發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通知,兩者之間有什么關系?
通過開展專項行動,全面整治“大棚房”問題,嚴肅處理了一大批違法違規占用耕地案件,形成了保護耕地的宣傳攻勢和遏制農地非農化的高壓態勢。可以說,專項行動的開展有力有效地堵住了以設施農業為名違法違規用地行為的“后門”。在堵住“后門”的同時還要開好“正門”,要給地方和經營主體以明確的政策信號,什么東西可以搞、應該怎么搞,引導設施農業規范發展。
在《通知》起草過程中,我們結合各地各方面對發展設施農業提出的一些用地需求,充分征求了基層主管部門和經營主體的意見建議,綜合考慮了各方面因素。一是保持了政策的連續性。既保留了2010年155號文、2014年127號文中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也延續了“大棚房”問題專項整治行動的一些政策舉措,比如在看護房用地規模上,繼續保持專項行動期間制定的整治整改標準。二是保障了設施農業發展的合理用地需求。《通知》中充分考慮了種植、養殖等不同設施生產形式,產前、產中、產后等不同設施生產環節,一般耕地、永久基本農田等不同用地類型的需要,對直接用于設施農業生產和直接服務于設施農業生產的合理用地需求,提供了全方位的政策保障。三是保護了設施農業穩定發展的良好勢頭。《通知》主要是從宏觀管控方面提出設施農業用地管理的原則要求,在用地規模、建設標準等方面留出了政策空間,有利于各地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細化的實施辦法,激發設施農業內部潛力,保持良好發展勢頭。
各地在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時,既要立足于促進設施農業健康穩定發展,也要嚴守政策界限,嚴防“大棚房”問題回潮反彈,不能突破兩條底線。一是必須是直接用于或直接服務于設施農業生產的設施。二是不得改變設施的性質和用途,特別是不能用于改建住宅、私家莊園、別墅,不能用于餐飲、娛樂、康養等經營性用途。同時,要合理確定用地規模和建設標準,既要考慮政策間的銜接性、連續性,也要考慮相鄰區域間的一致性、協調性,確保農地農用、農棚農用。